经营者请自查上海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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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庶正康讯了解,近日,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试行)》,用于指导本市保健食品经营者开展自查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指南(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消费安全和健康权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规定,制定了《上海市保健食品经营指南(试行)》。本指南列举了规范保健食品经营管理的主要事项和内容,用于指导本市保健食品经营者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依法诚信经营。

一、关于经营者资质和信息公示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保健食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二)保健食品不得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保健食品销售区域应当独立、整洁、方便消费者选择购买,按规定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推荐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区或专柜的空间大小而定。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保健食品的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信息。

二、关于进货查验

(一)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具有有效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并查验供货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许可证件,查验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中是否列明该保健食品信息。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查验所销售国产保健食品对应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应当查验由海关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和信息追溯管理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记录。

三、关于产品标签、说明书

(一)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二)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核对所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标签、说明书一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注册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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